盛宋官道(3)

分类:历史军事

作者:彼人
更新:2024-08-2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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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令行会商人承担科买,在原则上并不是要无偿地掠夺行户商人的资财,而是为了保证官需物品保质保量的及时供应。因而官府科买的物品按规定都是要付钱的,其价格称作“时估”。所谓“时估”,就是根据现行市场价估计、预测的未来价。大致自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时估申报和稽察制度,由中央的三司主管,其制定则由各地政府负责,在京师是开封府,在地方是州县。京城制定时估的部门是开封府司录司。具体的操作程序是,每旬的最后一天,司录司把各行会应役的行户招集起来,与司录司官员一同商定下旬供纳物品的价格,即时估,并将商定的各行物价写成表状,在下旬的第一天用公文的形式,分别报送供办宫廷物品的杂买务和负责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提举诸司库务司。无论是杂买务还是提举诸司库务司需要物品,都不必再与行户讨价还价,只要命当差的行户把所需物品送到,由官员当面根据时估计价还钱即可。由于时估是依据现行

市价预测的未来价,又每十天评定一次,因而时估与市价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不能完全与市价吻合,却终究相差不远。更由于时估是由行会商人和政府官员共同商定的,就必然使得商人在定价上拥有了较大的权力,商人有可能在评定时估的过程中反映自己的意见并保护其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官吏的敲榨勒索。这与唐代以前定价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有了很大的不同,充分体现了宋代政策上的宽松。

再看关于牙人的政策。

牙人是在买卖交易中撮合成交的经纪人,属于一种特殊的商人。这种职业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的种类也有了增多。宋代的牙人不仅说合贸易、拉拢买卖,有的还接受委托、代人经商,甚至揽纳商税等,在商业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宋政府十分重视牙人在契约买卖和赊欠贸易中的担保作用,要求契约的拟定等必须有牙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取得更多的人证物证。如茶盐贸易中赊买赊卖盛行,政府用法令规定由牙人监督签约和货款偿还,没有牙人参与签署的契约合同,是不规范不完整的,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官府不予受理。牙人既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因他们多数“乃世间狡猾人也”,[33]存在着侵渔百姓、欺行霸市、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等危害。宋政府在强化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也针对牙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力图把他们纳入政府的控制之下。规定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买卖时,“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34]担任牙人的人必须有人为之作保,经官府登记批准,并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身牌”后,才能从事牙人的活动。未向官府登记亦无身牌而私自开张者是非法的。在牙人随身佩戴的木牌上,写有牙人的姓名、籍贯、行业种类,并有详细的“约束”守则,主要内容是:?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如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35]宋代这些强化牙人管理的政策,在中国商业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等都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