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12)

分类:美文同人

作者:[法]孟德斯鸠
更新:2024-08-2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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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部拙劣的作品叫“论罗马盛衰原因”,书中我就谈到了军事专制政体是如何在君士坦丁的统治之下变成军事和民事专制政体,并逐渐朝军事专制发展的。另外,罗马所经历的多次快而剧烈的改革,刑罚怎样从残酷到宽松再到废除,这些在书中都可以了解到。

第十六节罪与罚如何才得当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对犯罪者要量刑而罚,有重也要有轻。原因是罪有大小之分,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行,要严防,当然要用重刑;而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行,以警示为主的轻刑就可以了。

在君士坦丁堡曾发生过一次大规模的暴动,煽动者是一个自称康斯坦丁·杜卡斯的人。暴动被镇压后,这个骗取民众信任的家伙也被抓,并被判处鞭刑,但后来又被改判为火刑[230],原因是他揭发了很多人。造反是重罪只判了鞭笞,反之诽谤却要用火刑,真让人无法理解。

这不禁让人想到英国的查理二世国王与他那句经典的话。有一次,一个人由于写材料揭发官员,被定为诽谤罪绑上了耻辱柱。查理二世见了问怎么回事,听了随从的回禀道:“他要是诽谤我不就没事了?真是个傻蛋!”

巴兹尔皇帝抓到了七十个企图谋反的人,便下令对其施以鞭刑、烧掉毛发。可是有一次他被鹿角挂住了腰带,随从为了救他,便用剑割断了他的腰带,结果他却以在皇帝面前用利器,意欲不轨,判了那名随从斩刑。[231]谁能想到这是同一位君王干的事?

拦路劫财与杀人越货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可是在我们这里却判的是同样的罪。然而在中国却不是这样,在他们的刑罚中杀人越货者凌迟处死[232],而劫财不伤人性命的则轻得多。也就是这样的不同使得中国的强盗在抢劫时通常是不伤人性命的。所以,量刑而罚很重要,可以说,它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保障。

如果说盗窃与杀人同罪,那么,盗贼为什么不在盗窃的同时把人一起杀了呢?反正杀不杀都是一样的罪,杀了人自己反倒更安全。因为,莫斯科公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那里的窃贼就是这样做的[233]。

如果不在刑罚上有轻重之分,就应该让犯罪轻者对赦免有望可期,这也是一种区别。在英国,强盗只要不杀人获得的罪行是流放,尽管要放逐的是殖民地,却也是生的希望,而杀人犯则没有这样的机会,所以,那里没有人傻到去杀人。

专制政体因其原则使然,没有赦免这一说,因为它不懂得宽恕,所以,也得不到宽恕。相反,赦免则是宽和政体保证公共安全的极佳措施,君主只要巧妙使用手中的赦免权,产生的将是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也是宽和政体的优越所在。

第十七节对罪犯进行的体罚手段

对于现实存在的人,法律应该把其想象得稍好一些,因为,人的动物性使得人有着本能的恶性心理。所以,对每个犯了罪的人的审理和裁决,只要有两个人出面做证就可以了。法律对他们要给予信任,就好像他们的话没一句假的。因为法律相信母亲在节操上没有污点,所以,承认其在婚姻状态下受胎的小生命都是合法的婚生子女。尽管法律对案情要事先做出这样、那样的假定说明,可这不证明一定要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现在,有一个国家[234]已然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在那里刑讯早已被舍弃,却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什么乱子,而且治理良好。所以说,法律并不是非得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才能体现其作用的。[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