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3)

分类:美文同人

作者:[法]孟德斯鸠
更新:2024-08-23 10:42
《论法的精神(3) 》 —> 全文阅读

然而,在宽和政体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如果不进行认真的审查,绝对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就算是最低贱的公民也一样。公民的生命只有在其受到国家控诉的情况下,才能被强制夺去,而他在受到国家控诉时还享有所有可能的辩护手段。

因此,一个人一旦将绝对的权力赋予自己[175],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使法律简单化。在这种国家中,臣民的自由没有人过问,他也不会关心,个体的缺陷则是他第一个要关心的。

很明显,共和政体下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最起码应该跟君主政体下差不多。这两种政体的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会随着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受重视的程度变化而变化。

在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共和政体下,因为人就是一切,所以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因为人毫无价值,所以人人平等。

第三节法官审案时在哪种政体、哪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准确的法律文本

政体与共和越靠近,审判方式越接近恒定。斯巴达共和国有一个大缺陷,那就是监察官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只能为所欲为地去处理案件。罗马之所以在后来制定了一些细致的法律,是因为执政官们发现过去跟斯巴达的监察官们一样去审理案件非常不恰当。

在专制国家中,法官自己就是法则,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君主国家存在法律,当法律明晰时,法官遵照法律审案;当法律不明晰时,法官审案的依据则是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家中,法官必须小心翼翼地按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这是由此政体的性质决定的。当事情关系某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提出有损于他的解释。

在罗马,法官只管审案,不管量刑,一个人犯了什么罪由法官判决,然后到各种法律中去寻找量刑的依据。英国也是这样审案的,涉案双方各自陈述事实,被告是不是有罪则由陪审团依此来判定;假如陪审团认为被告有罪,法官则到各种法律中寻找量刑尺度,然后宣布刑罚,这种事情只要查查法律文本就可以了,做起来很容易。

第四节审判方式

法官审案的依据不同,导致了多种审判方式的产生。君主政体的法官使用的是合议的方式。为了与他人的意见相一致,法官们一起讨论,交换彼此的观点,相互协调,纠正自己的意见,如果某两种意见获得的支持较多,就把那些获得支持较少的意见纳入其中。这种做法与共和政体的性质完全不符。在罗马和希腊,城市里的法官根本不交换彼此的观点,每位法官只能发表“我认为有罪、我认为无罪、我认为案情不明[176]”这三种意见中的一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们觉得审理案件的是人民,人民是真正的法官。然而,在审案过程中,必须给人民提供一个目标、一个事实,而且是独一无二的事实,以便他们做出判决:应该判罪,应该免罪,还是下次重新审理。因为人民不是法学家,对与裁决相关的一切修改或变化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