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4)

分类:美文同人

作者:[法]孟德斯鸠
更新:2024-08-2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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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不仅拥有一些稳固的审理方式[177],而且在不同的讼案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该方式必须适合该讼案,这是学习希腊而形成的。由于这样做必须要确定讼案的性质,并让人民清楚,罗马需要这样的审判方式。要不然,假如一个大案的性质不停地发生变化,那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办了。所以说,罗马法官不能对诉讼进行增减或是改变,只有诉讼请求非常明晰时,他们才接受。可是,大法官们还有一种审理方式,那就是人们所说的凭借诚信[178]来审案,运用这种办法审案,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案的结果,所以这种办法与君主政体的精神更加符合。因此,法国的法学家们则这样说:“在法国,完全是凭借诚信来审案的,任何讼案都一样[179]。”

第五节元首在何种政体下可以做法官

马基亚维利[180]认为,佛罗伦萨人民没有作为集体法官去审理反对人民的大逆罪的权力,而罗马人拥有这样的权力,所以佛罗伦萨才失去了自由。一共有八个法官负责审理大逆罪。马基亚维利认为少数人将少数人拖下了水。对于这位优秀人物的这句真理,我是很想接受的,但是,让人民自己来审理加害自己的人,说到底是一种弊病,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民事利益,也正因为此,为了克服这个弊病,只有让法律尽量去保护个人安全。

罗马的立法者考虑到这一点,就做了两件事情:第一,在宣判之前[181],准许被告自由流放[182];第二,为了防止民众没收被判有罪之人的财产,就宣布把他们的财产提供给上帝。其实,对人民的审判权还施加有别的约束,我将在该书的第十一章中讲述。

梭伦颇有防止人民滥用审判权的办法。他主张,由刑事法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定罪[183],刑事法官就阻止执行,然后让人民对案件进行复审;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免罪[184],刑事法官就重新向人民起诉被告。如此一来,人民既要接受他们最敬仰的官员的监察,还要接受他们自己的监察,所以这的确是一条不错的法律。

这类案件慢慢审理比较好,特别是在被告已经被拘留起来时。这样人民就能够冷静而理智地审理案件。

在君主政体下,如果君主亲自审理案件,就会破坏政制,抵消附属的中间力量,废除一切司法程序,人们因此而胆战心惊、面如死灰,什么信任、荣耀、友谊、安全以及君主政体统统会消失殆尽,所以这类政体的君主不能亲自审理案件,而专制政体下的君主则可以。

另外,还有一点要明确,在君主政体下,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是既当法官又当原告了,因为这种政体的君主就是案件中的原告,是企图追究被告责任、让被告受到惩罚或是获得免罪的人。在这类国家中,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不仅是法官,还是当事人了,因为在案件中,君主通常会获得被没收的财产。